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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马上就要到了。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今天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就与各位考生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该草案旨在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为更加明确消防救援衔的授予对象范围,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2、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3、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消防救援人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当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4、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之前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表述,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不科学,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指挥干部的衔级名称基本相同、容易混淆,不利于统一指挥,建议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和专业技术干部的衔级名称是中央有关改革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属于这次改革的重点内容,有关方面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已作了反复研究,条例通过后将出合有关配套规定。因此,建议对草案的有关内容不作修改。
【交付表决】
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刘季幸在作关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提到,草案初次审议后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宪法法律委认为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时间】
10月23日(星期二)上午9时,分组审议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
10月26日(星期五)下午3时,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
【此前动向】
1、两个月前举行的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3、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4、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广东、海南、福建、江苏、云南、四川等地进行调研,并就草案主要问题与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共同研究。
5、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10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主要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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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为更加明确消防救援衔的授予对象范围,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2、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3、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消防救援人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当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4、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之前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表述,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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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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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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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4、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广东、海南、福建、江苏、云南、四川等地进行调研,并就草案主要问题与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共同研究。
5、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10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主要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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